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第五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1.财政监督的性质
2.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另一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3.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四)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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