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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总 论
第 8 页: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 14 页: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 20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7 页: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 40 页: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46 页: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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