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章 总 论 |
第 8 页: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页: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 20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 27 页: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页: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页: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 (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
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推荐:名师指导: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