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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考试吧第一时间发布。
第 1 页:第一章 总 论
第 8 页: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 14 页: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 20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7 页: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 40 页: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46 页: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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