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问,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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