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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考试吧第一时间发布。
第 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 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 1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 18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 2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 34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 40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46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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