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主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及其方式
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两种,分别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二)证券交易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及其类型
证券上市是某种已发行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四、限制的交易行为
(一)对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二)对证券交易客体的限制
(三)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四)对交易收费的限制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二)内幕交易
(三)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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