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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5章

  三、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3.对恶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3.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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