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环节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现有税目1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费税的税目(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5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种是从价定率计征;另一种是从量定额计征。还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消费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退还消费税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三)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联系: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而在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依据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有关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一致。
(三)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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