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内容分别参见本大纲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1.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2.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人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四、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企业应当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别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五、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六、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子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人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