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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
第 2 页: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 3 页: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
第 4 页: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
第 5 页: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
第 6 页: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7 页: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
第 8 页: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
第 9 页: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