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考试大纲 > 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大纲:第6章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3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4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5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6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方式和缴纳方式。

  税款的确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税款的缴纳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l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