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
第 2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第 3 页:第三节 银行卡 |
第 4 页:第四节 结算方式 |
第 5 页: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
第 6 页: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第 7 页: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13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