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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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货币资金 |
第 2 页: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
第 3 页: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
第 4 页:第四节 存 货 |
第 5 页:第五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
第 6 页:第六节 长期股权投资 |
第 7 页:第七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第 8 页:第八节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
第 9 页:第九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2.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当期利润。
3.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如果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当同时结转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