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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 |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第 3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
第 4 页:税务行政复议 |
第 5 页: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