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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收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芊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收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每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
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件可分为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
业绩条件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是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三、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变更。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股份支付协议中的可行权条件作出修改。
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变更,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行权。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企业应当考虑估值技术。
五、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进行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企业应肖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可行权日之后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2、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六、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获取职工的服务,向职X授予本身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本企业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是实务中常见的股份支付方式,通常接受服务和承担结算义务的是同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完善以及对下属成员企业的有效控制不断加强,股份支付交易涉及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近期已经出现接受服务和承担结算义务的主体分别是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例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以本身股份授予子公司的高管人员,或者以母公司持有的集团内某子公司的股份授予另一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在这类交易中,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同时涉及结算企业、接受服务企业和发行权益工具的企业等多个主体。
(一)对于结算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于接受服务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如,由母公司直接向该子公司的高管人员授予股份),或者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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