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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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