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3 页: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4 页: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6 页: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7 页: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8 页:第七节 违约责任 |
第 9 页:第八节 具体合同 |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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