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
第 4 页:第三节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
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税法还规定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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