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第 3 页: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5 页: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第 7 页: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
第 8 页: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査、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査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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