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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