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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来源:考试吧 2016-05-05 11:36: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试大纲第五章”,更多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请微信关注“566会计职称”!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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