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二)免责条款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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