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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成本分摊协议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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