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掌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五)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六)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七)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八)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九)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十)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本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本金预算。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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