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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对股东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主要的分类,是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
此外,还可以按股权行使的条件,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按照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固有权,固有权的具体范围依各国公司法之规定,通常,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非固有权,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按照发行股份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股东权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前者是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新补充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对于矫正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制度被滥用现象具有重大的意义。
《公司法》中还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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