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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7)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课堂练习】A公司董事甲私自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取利息2万元;后又将利息2万元借给朋友乙做生意,获得乙酬谢5000元。甲除应归还挪用的资金100万元外,利息2万元和乙酬谢的5000元也应归公司所有。(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九)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或称股东间接诉讼)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课堂练习】某公司董事甲贪图贿赂购买了质次价高的货物,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该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监事会成员碍于情面拒绝履行职责,则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本题中的股东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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