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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1)

    5.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故该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2)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但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对本票的发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

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归于消灭。

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款之后,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否则即丧失该权利。

    【课堂练习】在一定期限行使,下列选项中将造成票据权利消灭的是(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未行使票据权利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票据权利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答案】B、D (北京安 通学 校提供)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5)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②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③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课堂练习】票据权利无论采用哪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条件有( )。
    A.该票据有确定的金额
    B.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C.失票人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D.丧失票据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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