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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

6.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课堂练习】甲在一张空白的票据上伪造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丙,丙即使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的,也不能向乙追索款项。(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三是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课堂练习】某公司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发现金额有误,便涂改后重新填写,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1.出票

    汇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①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付款日期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出票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课堂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下列情形可以使该汇票无效的有( )。
    A.金额栏填写的数额为“不超过10万元”
    B.票据金额的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C.未记载付款日期
    D.记载了签发票据的用途是预付款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A选项因未记载确定的金额造成票据无效。B选项因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造成票据无效。C选项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为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D选项为非法定事项的记载,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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