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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

  【例1-14】甲地级市国税局认定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增值税,遂通知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税款,乙公司对此不服,向甲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疑编号110106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主管甲市国税局的省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实行中央税务机构(亦称国税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的税收管理体制,国税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市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其隶属的省国税局。

  十、诉 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2007年考题)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疑编号110107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管辖。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注意:超过诉讼时效即消灭了胜诉权,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会告知起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考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2007年考题)

  【答疑编号110107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2002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03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想起。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

  A.2002年12月1日  B.2003年12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答疑编号110107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应以还款期限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

  【例题】1987年3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2007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答疑编号110107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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