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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疑编号110102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阳光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公司出租。乙公司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北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

  问题: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答疑编号110102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1)甲和乙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和乙公司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之间属于房屋借用关系。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基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①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例如:甲、乙签订1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10万元,乙于07年2月1日交付货物,但是在07年1月20日发生强烈地震。,此时的地震就属于事件。

  ②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作为法律依据的经济法律规范,即依据什么发生、变更和消灭。

  2.有经济法主体,即谁承担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与义务。

  3.有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什么原因引起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件和(主观)行为两类:

  (1)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称为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称为相对事件。

  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意:(1)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3)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2002年考题)

  A.发行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疑编号110102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其中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C选项。本题A、B、D选项属于行为。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协议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签发汇票

  【答疑编号110102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山洪暴发属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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