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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注意:(1)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所附内容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某公司老板与其职员约定: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则加薪5%,该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疑编号110103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1年是时间,但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例题】甲为工作方便,想要租用乙的房屋,但乙的儿子正在准备调动工作。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甲应搬出,另租房屋。如果甲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阻止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即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
【答疑编号110103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租赁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乙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老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该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答疑编号110103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寒假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
7.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共有7种形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注意:上述7种形式可以对照前面讲述的“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其中前两种不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后四种可以归结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答疑编号110103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选项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C选项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选项的行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意: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注意: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可以不变更或不撤销,此时该民事行为有效;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有: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④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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