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39:11
第6章讲义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证券法》规定,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分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多选题) 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在信息披露中,不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需要聘请保荐人。公开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不需要聘请保荐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也不需要聘请保荐人。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他条件详见教材P240。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应当采取承销方式。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投资基金:80%)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他条件见教材P244。注意多选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一般规定: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二、对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1、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5、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47。 6、《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单选题) 7、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三、证券上市 掌握股票、债券、基金的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注意选择题。 (一)股票上市 1、上市条件(多选题)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 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 公告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多选题)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注意第(3):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债券为:两年连续亏损) (二)公司债券上市 1、上市条件(单选题)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 年连续亏损。 (三)基金上市 1、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合同期限为5 年以上; (2)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3)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 000 人; 2、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比如: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四、信息披露 (一)发行信息公开 (二)持续信息公开 (三)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信息公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报、半年报、年报。临时报告在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作出的报告。 初次信息公开应当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掌握披露时间,可以出单选题;临时报告注意具体情况。多见于多选题。 根据法律规定,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如果是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来编制。年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出。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有12项,比较重要的事项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禁止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比如办公室秘书、有关研究人员和业务人员、打字员等;(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主要包括:(1)《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详见本节临时报告部分);(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操纵价格。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是: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传播的信息有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属于制造虚假信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当中利用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传播的信息有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属于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但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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