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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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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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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收购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多选题)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多选题)

  注意第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以下3 种方式:(1)要约收购(2)协议收购(3)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用要约以外的形式,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判断题)

  三、协议收购

  采用协议收购的,在收购协议公告前,不能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多选题)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组织形式应为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P266-267)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

  1、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2、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

  3、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控和监督

  二、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1亿、5亿。主要区分证券公司的种类:经纪类和综合类。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多选题)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和担保。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 年以上的经验。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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