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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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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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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此权力属于第一权力。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此权力属于第二权利。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的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掌握)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此补救措施,不是补救措施的必经程序,而只是暂时性的补救措施。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条件: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但是,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在票据实务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不能进行挂失支付的有( )。

  A. 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

  B. 绝对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

  C. 无法确定票据付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D. 票据权力时效届满的票据

  解析:这四种情况都是之前所讲的不得挂失止付票据的情况。

  答案:ABCD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 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时,应当写明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等。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 日内发出公告。止付通知是由人民法院向付款人发出的停止付款的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付款人拒不止付,由此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告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以公开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的旨在敦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的一种告示。该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 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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