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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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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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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考查单选题)

  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

  比如,甲、乙两个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甲企业在4月1日向乙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

  应该清楚基本概念:

  (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的债务人,汇票经过丙银行承兑以后,承兑人丙银行为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当日无条件足额付款。

  (2)汇票的出票日是4月1日,到期日是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如果票据没有到期就提示付款,那么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就应该在票据到期10内提示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作成和交付。

  只有作成和交付了票据,票据才具有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以后,就应该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以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汇票出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格式。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可将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汇票就无效。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是可以推定的。

  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或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或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主要包括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三)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一定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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