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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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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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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汇票的背书(非常重要)

  背书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推定为到期日前背书。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不得附条件。

  如果背书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判断题)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4、任意禁止背书。

  它指的是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必须明确禁止背书是一种合法的票据行为,只不过写的是 “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力,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付担保责任。

  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转让给了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5、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及票据权利中的付款权利已经丧失的汇票。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例如:A企业向B企业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汇票丢失,D伪造了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转让给了善意的持票人E企业。

  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由于D企业的伪造行为,实质上又不连续,但是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然应该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因为在票据上它是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的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人,他可以请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并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来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D企业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能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和D企业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质押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能将其转让。如果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 “质押”字样并且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以该票据向D银行质押贷款,汇票上必须记载 “质押”字样并且签章。

  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银行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和D银行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C企业进行追索。

  四、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

  汇票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三)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以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企业的资金账户只有80万为由拒绝付款,甲银行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银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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