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 点击: 更新:2007-11-26 10:47:33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以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和甲银行进行追索。因为《票据法》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甲银行仍然要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4、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 承兑的效力考试时可以和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期限、追索权结合在一起考察。可以考查主观题, ★ 承兑中也有知识点可以考查客观题。比如说《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可以考单选和判断。 ★ 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可以考客观题。 五、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保证事项的记载(注意)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 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票据无效。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是可以进行推定的。如何进行推定应该重点把握。根据《票据法》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比如,甲出票给乙,A作为保证人,乙没有拿到钱向甲进行追索时发现甲出的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欠缺,而且是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无效,因此A的保证责任免除。 六、汇票的付款 注意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根据《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应该具有审查义务,应该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应该审查汇票上的各种事项是否连续。如果付款人没有尽审查义务,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概述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二)追索权的要件(多选题) 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拒绝证明”。(2)发出追索通知 ①“拒绝证明”可能是“退票理由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主要记载,也可能是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特别注意追索通知的期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可以追索哪些金额:(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利息。利息指的是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利息。(3)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取得具体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考查多选题) 追索对象: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综合考虑: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2、有没有背书人禁止背书的情况。 3、有没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情况。 4、有没有票据被伪造的情况。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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