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九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8 14:53:03
五、政府采购程序(重点)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采购合同形成阶段、采购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 (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这一部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政府采购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在具体的预算执行中,必须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进行采购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二)采购合同形成阶段 在采购合同形成阶段,考生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在招标采购过程当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应该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注意:这里可能要考多项选择题。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 在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来讲,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 请拨款,财政部门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二是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向履 约供应商付款。 在管理阶段,考生需要注意,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妥善完整地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六、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 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在这里,分包供应商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希望考生注意。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与投诉 所有供应商只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进行限制。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答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没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有权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多选题)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 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 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3、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此内容是本章重点内容,现在在预习课件中重点讲解,本节其他内容在正式授课时再详细讲解。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界定为国有资产。 除上述规定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2)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3)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4)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5)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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