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8 15:11:58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设立为法人型企业,也可以设立成非法人企业。设立为法人型企业的,其组织机构与合资企业的规定相同;设立成非法人企业的,其组织机构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熟悉)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多选题)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合营企业为3个月内决定,并购为30日内决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判断题) 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4、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5、在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资企业无此项)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多选题)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重点) (1)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外方投资者不得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5)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对合作企业的债务仍然要承担责任。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把合资企业的“月”换算为“日”,就是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时间)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见教材第177页。注意多选题。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5、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总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1、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外资企业的终止的原因见教材182页,注意多选题。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区别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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