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九章讲义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9 15:28:30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此内容是本章重点内容,现在在预习课件中重点讲解,本节其他内容在正式授课时再详细讲解。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界定为国有资产。 除上述规定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2)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3)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4)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5)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 登记: 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③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 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企业违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比如: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等。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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