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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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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一章)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9 15:35:05

  二、行政复议

  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材列举了11种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2种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必须加以掌握,而且能够加以区分。

  在选择题中正确选择所依赖的就是平时一点一滴的练习和复习,这种考点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里面是非常多的,也是这门课的特点,所以多练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能通过考试,多做些题目也是值当的,你说是么?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是: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可以联系相关部门的立法权限进行记忆。

  (3)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经济法里面时间也是个经典的考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决定不服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答案:ABD

  解析:C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例】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

  A、国务院

  B、中纪委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答案:C

  解析: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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