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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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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9 17:20:18

  五、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注意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以及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1、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

  总的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款抵扣额

  2、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例】某外国投资者1996年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老市区内投资举办了一家合资制药企业,该企业1998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开始获利年度,2000年以后均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3年该外国投资者将2002年度分得的税后利润55万元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暂定为6年。假定地方所得税不实行优惠,照常征收,则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应取得的所得税退税额为( )万元。

  A、1.78

  B、3

  C、3.11

  D、3.88

  答案: C

  解析: 应退税额=55÷(1-12%-3%)×12%×40%=3.11万元。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区别税率和企业性质的关联性,还有就是减半征收不能低于10%这个条件。

  (一)特定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特区或经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企业,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设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A、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B、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C、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D、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答案:D

  解析:这个优惠条款比较特殊,因为是专门针对非生产性企业规定的,应特别注意。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能源、交通、码头、港口基础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征税,不受区域的限制。

  特殊情况包括: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5年免税,第6年~第10年减半,所得税率为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第5年免税,第6年~第10年减半,所得税率为15%。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第5年免税,第6年~第10年减半,所得税率为15%。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原所得税税率为30%和24%的可减半征收,但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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