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1-29 17:32:16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自行完税。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等等… 【例】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 )。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房屋赠与 答案:ABC 【例】下列行为中,既纳土地增值税,也纳契税的有( )。 A、房屋买卖 B、房屋赠与 C、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D、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AC 解析: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符合条件的赠与不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但交契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例】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契税应如何缴纳( )。 答案:房屋不等价交换,由多交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则乙应纳契税=(600-490)×3%=3.3(万元)。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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