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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二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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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二章练习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2-1 9:49:23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11.2003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三年期公司债券3200万元,二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至到2005年9 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5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3200万元。( )

  【答疑编号10382,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额的次数没有限定,但是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该公司2003年5 月发行的三年期公司债券3200万元尚未到期,因此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8000×40%-3200=0。

  12.某上市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当在1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答疑编号10383,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个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以货币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该公司的这一出资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答疑编号10384,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30%。本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以货币出资为35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上市公司的监事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

  【答疑编号10385,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监事转让股份的限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

  【答疑编号10386,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即其委托的人也必须是董事。

  四、简答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0387,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038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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