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三章练习
http://www.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点击: 更新:2007-12-1 9:54:40
1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各个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答疑编号11291,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1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答疑编号11292,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当然,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答疑编号11293,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有限合伙人则一般不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 1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 【答疑编号11294,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质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简答题 1.自然人陈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陈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路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路某在陈某和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乙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路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乙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疑编号11295,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办理设立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路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路某与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买卖咖啡豆的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 (5)乙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乙分店店长擅自开立另外一家咖啡店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6)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店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店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7)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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