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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17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三、报名条件
考试类别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会计 |
初级 |
高中以上学历 |
有会计证 |
中级 |
大学专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有会计证 | |
大学本科 |
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有会计证 | ||
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有会计证 | ||
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有会计证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1、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参加本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3、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据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4、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2周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二)考试级别及考试科目。2009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
(三)考试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市州留用报名费每人13元、考务费每科13元)。
六、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七、成绩发布和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省职考办网站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在省职考办报名的,按网站通知的时间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附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人事考试政治性强、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大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2、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受理报名。要认真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把加强考场第一线管理作为重点,狠刹考场腐败歪风,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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