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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四条 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第五条 考生发现试题本、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本、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六条 在答题前,考生必须对照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图案”选定答题卡中与其一致的图案,并用2B铅笔填涂相应信息点;答客观试题时,务必使用2B铅笔对准题号填涂相应信息点;答主观试题时,务必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第九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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