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
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会[2012]408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调整后考务日程安排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10月27日(星期六) |
9:00 — 11:30 |
经济法基础 |
9: 00—11: 30 |
财务管理 |
14:00 — 16:3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10月28日(星期日) |
|
|
9:00—11:30 |
经济法 |
(一)2012年8月1日前,各市完成与考点(须为高考定点考试学校)签订协议等工作。
(二)2012年8月5日前,各市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定表》和《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安排情况表》。
(三)2012年9月,召开全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务管理工作。
(四)2012年9月20日——10月20日,打印和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可采取由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和集中打印发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2012年10月19日前,各市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六)2012年10月25日前,各市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监考、巡考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2012年10月27日—28日,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考试。各市要强化考场内管理,充分利用防范高科技作弊仪器设备,严厉打击高科技作弊行为,加强对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协同作弊;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等执法部门参与考场周边环境的治理和整顿,防范大规模的考场内外联合作弊行为;要认真做好考试监控平台和考点电子监控系统全程开通的设备调试工作,确保考试监控平台和考点电子监控系统在考试期间的正常运行。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八)10月29日前,各市将考卷送达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九)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认真做好考试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发放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确保考试试卷安全保密。
(十)2012年11月15日前,各市完成考试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2012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二、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因考试时间推迟而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经审核确认不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在2013年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并已取得2011年度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其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辽宁会计网(http://www.lnkjw.com),点击延考申请链接,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二)已在网上提交延考申请的考生须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7日,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下述相关材料,到各市财政局指定地点确认。对于逾期未申请或已申请、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1.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2.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3.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各市应于7月30日前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并将本地区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汇总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各市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
请各市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加强对各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本地区2012年度会计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