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参考答案】B
2 [判断题]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A.√
B.×
【参考答案】对
3 [判断题]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A.√
B.×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 [判断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A.√
B.×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该题针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5 [多选题] 28﹒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多选题] 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B.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包括货币与非货币出资
C.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D.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选项B错误。(P200)
【该题针对“(2015年)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 [判断题]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
A.√
B.×
【参考答案】对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欺诈客户行为的范围。
8 [判断题]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后,合作者经过协商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
A.√
B.×
【参考答案】对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进恩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9 [填空题]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与建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总额为200万元;(2)借款期限为3年8个月;(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3年8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4)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机器设备;(5)甲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建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在甲公司与建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建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根据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06年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6年9月1日,建行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乙公司的厂房,乙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 2006年10月1日,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拟将抵押的厂房转让给丁公司,转让时乙公司未通知建行,也未告之丁公司该厂房已经抵押的情况。 2006年11月1日,建行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工行,同时通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甲公司应当如何向建行支付利息?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处使用银行贷款,建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建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厂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如甲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工行能否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3年8个月,所以甲公司应当每届满1年时向建行支付利息,最后8个月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建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建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定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建行于2006年9月1日和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权利人乙公司明确反对后则属于无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工行可以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本题中,建行向工行转让其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建行与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工行在取得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也取得对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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